應東峰律師,浙江應東峰律師事務所主任,浙江省律協刑委會優秀資深委員。自考取律師資格取得律師執業證從事律師工作以耒辦理了大量刑事辯護及行政、經濟、民事、仲裁等案件,擔任過多家行政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執業中剛正不阿,仗義執言,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受到社會的廣泛好評,許多新聞媒體作過報導。例如:
被告人王桂香故意殺人一案,參加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辯護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辯護,為被告人王桂香無罪辯護成功,王桂香關押三年獲無罪釋放。許多新聞媒體作了報導。2001年4月20日《今日早報》報導:“我冤枉,我沒有毒死丈夫。關押1090天后,仙居一苦命女子被無罪釋放”。同日,《中國名律師網》、《新浪網》《齊魯新聞網》均作了報導,題為:三年冤屈一朝雪
浙江一被判無期女子被無罪釋放。2001年4月23日《臺州日報》報導:三年前她因涉嫌與人謀殺丈夫而被捕,后被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上訴后,省高院將案件發回重審,臺州中院重新審理后,作出公正判決。于是,在關押了1090天后------“殺夫”女子被無罪釋放。2001年4月16日《臺州商報》報導:“律師仗義執言為被告作無罪辯護
村婦關押三年獲無罪釋放”。2001年12月26日《臺州商報》報導:“仙居3.12投毒殺人案二審有果,省高院維持原判:村婦王桂香無罪”。2002年元旦《仙居報》報導:“法律為我討回公道”、“我為王桂香作無罪辯護”。
應東峰律師繼在臺州中院和省高院為王桂香無罪辯護成功后,從2002年1月起,又為王桂香申請國家賠償提供法律幫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而盡職盡責。王桂香與臺州市人民檢察院、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國家賠償案,為賠償請求人王桂香代理,經過二年八個月的努力,通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立案申理,王桂香從臺州市人民檢察院和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國家賠償金人民幣60963.70元。該國家賠償案的意義超出了案件本身,引起了各方面的關注。2004年11月19日,《仙居新聞》以“無罪村婦獲國家賠償”為題作了新聞報導。2004年11月25日,《臺州日報》法治時代專欄以“仙居村婦
錯關近三年 獲賠六萬元”為題作了報導并刊登了《國家賠償法》的相關法條。2004年11月26日,《浙江法制報》作了時政新聞報導,題為:本案中殺人的只是那個奸夫
仙居農婦被錯關三年獲賠六萬。2004年11月28日《今日早報》作了報導,題為:“當代潘金蓮”訴訟千日終摘惡名
仙居一農婦被錯關三年獲賠六萬元。2004年11月30日
,《溫州日報》作了報導,題為:夫被毒蒙惡名
入獄三年才釋放 蒙冤女獲國家賠償6萬元 。2004年12月16日,仙居人民廣播電臺對本案作了報導。2004年12月28日,《南京晨報》作了報導,題為:冤屈“潘金蓮”怒討國家賠償。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制與新聞》雜志2005年第一期發表了長篇報導,題為:當代“潘金蓮”蒙冤記,三個小標題分別為:弱女子含冤入獄
仗義律師替婦申冤
不屈農婦怒討公道。并刊登了應東峰律師的照片。2005年3月6日,《文摘報》登載了《法制與新聞》雜志的這篇報導!睹裰髋c法制》特約記者焦友龍編著的《笑看人生——紀實文學作品集》(2005年7月香港天馬圖書有限公司出版)一書中的一篇法制報告文章《“潘金蓮”之辱難平啊,不屈農婦叫板檢法兩家》祥細報導該案例,書中刊登了接受焦友龍記者采訪的應東峰律師的照片!洞舐蓭熅W》、《中國名律師網》、《神州律師網》、《法律168網》、《中國法網》、《中國企業維權網》、《新浪網》、《齊魯新聞網》、《浙江在線》、《臺州在線》、《仙居在線》等新聞媒體也作了報導。
陳小梯貪污案,執行階段(服刑)為陳小梯申訴成功,犯貪污罪改為犯侵占罪,判處六年有期徒刑改為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原告仙居縣公路段不服被告白塔鎮政府強制拆除房屋案,為原告公路段代理,維護公路段合法權益。土地得到安置,損失得到賠償。
上訴人仙居縣中醫院與被上訴人杭州富陽洗滌機械廠為購銷合同糾紛案,為上訴人中醫院二審代理參加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中醫院由一審敗訴轉為二審勝訴,不承擔償付貨款和運費的責任。
原告仙居縣田市信用社與被告胡銀鳳、趙明才、趙銘富為借款合同糾紛案,為被告(擔保人)趙明才、趙銘富代理,被告趙明才、趙銘富勝訴,不負擔保責任。
原告王冬云、項美芳
、項建輝與被告張均法及陳興水、吳玉桂、李和龍、徐林松、吳相居、范紅星、鄭好弟、潘偉萍、李海華、張桂龍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為被告張均法代理,被告張均法勝訴,不承擔賠償責任。2001年1月29日,《仙居報》記者崔瑛以“屋主?泥水匠?木工?誰該為這起工傷事故負責”為題作了報道,并請應東峰律師在律師說法欄目談談城鄉居民在建房施工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原告李鑒表與被告吳啞老、蔣達樹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為被告吳啞老、蔣達樹代理,被告吳啞老、蔣達樹勝訴。臺州商報記者于鵬以“律師仗義執言
法院公正判決 啞女終于討回了公道”為題作了報導,并編發編后語道:本案充分體現了我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本案也告誡了人們:在法律面前絕不能弄虛作假,打官司切莫做偽證,否則會弄巧成拙,“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
原告王衛國、王勇鋒與被告仙居縣溪港鄉仁莊小學為人身損害賠償二案,為原告王衛國、王勇鋒代理,原告勝訴。仙居電視臺、臺州電視臺作了跟蹤報導。
原告吳朝虎、吳培仙與被告吳利榮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為原告代理、原告勝訴。臺州電視臺作了跟蹤報導。
王均田、王煥善(王均田之父)與王福蘭為房屋產權糾紛一案,為王均田、王煥善向省高院申訴成功,省高院撤銷仙居法院(82)民字第69號民事調解書、(1987)仙法民重字第69號民事判決和臺州中院(1988)臺法民上字第372號民事判決,訟爭房屋產權判歸王煥善方所有。省高院的再審判決生效三個月后,仙居縣人民法院依照省高院的判決強制王福蘭出屋,王均田一家又回到了被強制出屋離別五年之久的自已的房屋。這場官司從1982年打到1993年,歷經十一年風雨,王均田和父親王煥善終于討回了公道,合法財產權益受到了法律的保護。
原告吳桂香與被告王煥米為離婚一案,為被告王煥米代理,被告王煥米勝訴。都市快報、浙江電視臺教育科技頻道、臺州電視臺等媒體作了連續報導。
申訴人蔣相森與被訴人張豪榮(仙居縣黃坦樹磚瓦窯業主)為事故傷害賠償勞動爭議一案,為申訴人蔣相森仲裁和訴訟代理,蔣相森在仲裁和訴訟勝訴,由張豪榮賠償給蔣相森鑒定費300元、勞動能力鑒定前5個月的生活費428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6.40元、交通費300元、一次性賠償金137024元、假肢安裝費90100元、假肢維修費13515元、共計246377.40元。本案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由被訴人張豪榮全額承擔。
應東峰律師愿為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